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品牌采购

# 料理机首单付款：定金的20%上限，也管预付款吗？

20%限制的是定金效力，不是所有首付款。用一个假设订单拆开担保款和预付货款，避免把付款比例与违约后果混为一谈。

料理机采购的首付款高于20%，是否就违反了“定金不能超过20%”的规定？对适用中国大陆法律的普通货物买卖，关键在于这笔钱里，哪些被约定为定金，哪些只是提前支付的货款。

## 20%限制的是担保效力，不是资金到账比例

预付款的作用是提前支付价款；定金除了付款，还承担担保作用。符合定金罚则条件时，付款方可能不能要回定金，收款方可能需要双倍返还。因为它带有这种额外后果，法律给定金效力设了上限。

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，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%，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。这里没有把所有提前付出的货款都变成定金，也没有规定普通采购的首付款一律只能付20%。

## 同一笔首付款，可以包含两种性质

**假设算例｜以下合同金额和付款安排只用于说明计算方法，不代表我司报价、付款条件或合同建议。20%的定金效力上限为法定规则。**

假设一份有效的采购合同总额为人民币100,000元，首付款为30,000元。双方可以约定其中20,000元为定金，10,000元为预付货款：买方仍先支付30,000元，但两部分承担的法律作用不同。

若将30,000元全部写成“定金”，也不会因此获得30,000元的定金担保效力。20%对应的是20,000元，超出的10,000元不适用定金罚则。只把金额写大，不能扩大这项保障。

同样，把全部首付款改叫“预付款”也不等于买方可以无条件取消订单、全额退款。预付款仍在采购合同之内，已履行部分与违约责任不会随着名称改变而消失。

把首付款条款拆成“用于担保本订单履行的定金：\_\_\_元”和“预付货款：\_\_\_元”。再用前一项除以主合同标的额，核算其是否超过20%；不要把整笔首付款不加区分地套进定金罚则。 若双方没有设定金担保的意图，就按实际约定写预付货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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