进口料理机时,一笔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,可能不进入存货成本,却仍需要先支付。如果用扣除这笔税后的成本准备进口资金,就可能少留现金;反过来,把它永久算进成本,又会高估这批货的成本。

抵扣通常减少后续应交税,不是当场收回钱

对中国大陆适用一般计税、相关进口货物符合用途与凭证等抵扣条件的企业,进口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,按规定抵减销项税额。它与计入货物成本的进口关税,承担的角色不同。

抵扣改变的是应交增值税的计算,并不会让已经付出的进口税款在当天自动回到账户。若暂时没有足够销项税额,能够抵扣也未必立刻减少同等金额的现金支出。至于是否符合退税条件,则是另一项判断,不能与抵扣混为一谈。

同一批货,可以同时有两个正确的合计

假设算例|以下数量和金额仅用于说明现金与成本的区别,不是我们的报价、市场价格或实际税额测算。

假设进口100台料理机,货款、运保费、关税及其他应计入采购成本的费用合计人民币100,000元,另需先付进口增值税12,000元。这里直接假设该税额全部符合抵扣条件,不用上述成本合计推算税率,也不涉及其他可抵扣税额。

这批货需支付112,000元,平均每台占用1,120元现金;剔除该可抵扣税额后的采购成本为每台1,000元。每台120元的差异,不是运输报价漏项,而是同一笔税在资金预算和存货成本中被放到了不同位置。

如果相关税额不符合抵扣条件,就不能照着这个例子扣除。应先分清可抵扣与不可抵扣部分,再谈成本;不能只因为公司是一般纳税人,就把每笔进口增值税自动当成可以减掉的钱。

在进口预算里把“需先付的进口增值税”单列,并在旁边填“其中已确认可抵扣的金额”。现金合计保留实际须付税额,采购成本只剔除依法可抵扣部分;同一张表保留这两个合计,避免用成本数代替付款预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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