進口料理機時,海關代徵的營業稅可能可以扣抵後續銷項稅額,但「可以扣抵」不等於「這次不用付」。用扣抵後的成本準備通關資金,會少算眼前的現金;把同一筆可扣抵稅額永久塞進商品成本,又會高估成本。
兩個數字回答兩個不同問題
到倉現金需求要納入這次實際必須支付的貨款、運保費、通關費用與稅款。成本比較則要另外辨認哪些稅額依法可扣抵,不能把所有付出的稅一律視為最終負擔。
在台灣,這個區分適用於有相應扣抵資格、用途與合法憑證的營業人。海關代徵營業稅與關稅不是同一項;付款紀錄也不能取代扣抵憑證。即使符合扣抵條件,留抵稅額也不等於能在通關當天領回現金。
商品成本較低,銀行帳戶仍須多留一筆
假設算例|以下數量、價格與費率僅用於說明計算方法,不代表我司報價或市場價格。
假設一批 100 台料理機的貨款、運保費、關稅與到倉費用合計新台幣 600,000 元,另須先付海關代徵營業稅新台幣 28,000 元。本例直接假設該稅額及其全數符合扣抵資格,不以這組金額推算任何機型的實際稅率。
到倉前須準備新台幣 628,000 元,平均每台現金支出為 6,280 元。若只比較扣除該可扣抵稅額後的採購成本,則為每台新台幣 6,000 元。差額 280 元並未消失,而是先支付、再依申報結果扣抵的資金;若不符合扣抵資格,這種扣除就不能成立。
在這批貨的成本表新增「本次先付、依法可扣抵稅額」欄,把已確認符合條件的金額單列,讓到倉現金合計仍包含它、成本比較合計則另行扣除。
